債務更生適用對象:

一、有固定工作但長期月支出大於月收入已嚴重失衡者。

二、債務人『不能清償債務』或『有不能清償之虞者』。

債務更生條件限制:

一、五年內曾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平均月營業額大於20萬以上者。

二、金融機構及民間無擔保債務超出1200萬元者。

三、未曾申請九十七年度之前置協商或九十五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/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協商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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