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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金融風暴之後,政府陸續訂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簡稱:消債條例),提供給有卡債等民眾進行協商的事宜!

從民國95年銀行公會協商開始,至97年訂定前置協商及後續陸續開設法院前置調解等...

皆是以消債第一階段為主而進行的前置程序,

主要讓民眾能夠輕鬆治債,解決還款上的困難。

但因銀行倡導不彰,以及相關的債務協商作業程序繁雜,

並非是民眾所想像中的那麼簡單,甚至皆有被債權人刁難現象出現,

以至仍有許多民眾飽受卡債、強制扣薪等問題持續困擾中,

甚至曾經完成前置協商或是前置調解者,經過幾年的繳款後又發生毀諾的情況層出不窮,

面對毀諾後的窘境,以及過去曾經未計算的利息一次被回灌回來,

進而導致債務本金加上重新計算至今的利息,讓卡債族會覺得根本沒還到的錯覺!

 

如果您有面臨到前置協商毀諾、協商不成立、前置調解毀諾、調解不成立等情況,

消債條例的運用還有「 債務更生 」等程序,此為消債之第二階段,

讓在協商或調解程序當中的債務人,如已經盡「 最大還款的清償能力 」,且有「 不可歸責於已 」的理由,

有造成無法清償債務之虞(無法進行還款)等情況者,

則能夠向法院進行申請「 債務更生 」程序,

以債務人每月的收入扣除必要性支出後,剩餘金額拿來作為還款債務的金額,

為期六年時間之還款計畫為期限,盡最大清償之能力。

經由六年時候還款計畫結束後,若仍有剩餘的債務,

法院則皆判為「 免責 」(無須償還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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